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.政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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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.政务
发布时间: 2021/10/26 |专栏:典型案例
基本案情: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,被告人罗某丽明知是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,仍然使用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为其网友“长毛”(身份不明)转账, 并且按每笔转账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抽取提成。经核实,被告人罗某丽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计转入人民币8009396元,转出8008542元;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共计转入4361857.12元, 转出4361298.56元;总计转入1237万余元,转出1236万余元。被网络诈骗57万余元的被害人梁某霞共计转款13000元在罗某丽的银行账户上。本案中,罗某丽为他人转账牟利4000元。
裁判结果:审理法院认为,被告人罗某丽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,而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资金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被告人罗某丽具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从轻处罚;罗某丽庭审中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据此,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丽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